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出处:办公室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16-12-29

11月2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发布。以下为您带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解读,欢迎浏览!

  出台背景:

  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经过13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因此,在党的十六大以后出台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主要章节:《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

  四项探索:

  一、关于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书,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二、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四、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项权利: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展意见。

  七项监督重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大亮点:

  一、党员有权了解所提意见处理结果,“一言堂”将追究责任;

  二、借鉴党外有效监督形式大胆创新,10种监督制度有详细规定;

  三、条例单列一节作出具体规定,真正落实党员享有罢免权;

  四、以法规确立党内监督重点对象,“一把手”是监督重点;

  五、对处理决定不服对复议仍有意见,可向上级直至中央申诉;

  六、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监督,党代表监督不止在会上;

  七、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上规定,党也要接受舆论监督;

  八、针对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现象,举荐干部要负责到底。